小行業(yè)、大賠償,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lián)合代理專利權人諸城市蔚藍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的“包裝機”專利侵權糾紛案二審于近日結案,最高法在最新判決【(2022)最高法知民終2043號】中維持了一審對被告山東力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舉證妨礙的認定,確認了一審判決給出的2,243,833元賠償金額。
本案涉及的木地板包裝機設備系小眾市場,在侵權方力脈公司妨礙舉證的情形下,無法計算權利人損失與侵權人獲益,我方積極論述侵權行為的惡意性質,推動法院酌定大額賠償。這是本案的最大亮點。
木地板包裝機行業(yè)體量較小,是典型的細分小行業(yè)。基于公開信息粗略估算不難發(fā)現(xiàn),1688上木地板工廠僅不到2400家、瓷磚工廠1600家,算上機械設備10-14年報廢,全國木地板包裝機一年銷量可能就在300-400臺左右。以每臺售價15-25萬元計算,總市場體量可能在4500萬到1億之間,尚不足一個科創(chuàng)板上市企業(yè)單年營收的三分之一。
對比此前港珠澳大橋伸縮縫專利侵權糾紛案例,一般大額賠償訴訟的基本思路是,舉證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利超過法定賠償上限,論述法定賠償不足以填補權利人損失,強化不適用法定賠償?shù)男淖C。這在本案這樣的小眾行業(yè)就不那么適用了,因為小眾行業(yè)不僅體量 小,侵權還具有更強的隱蔽性,買家分散全國、生產(chǎn)設備在廠家里發(fā)現(xiàn)難、公對公交易取證難,使得權利人無法知曉真正的侵權規(guī)模。
本案中,我方基于盡力收集的侵權產(chǎn)品證據(jù),結合單個包裝機的利潤核算,主張權利人損失為510萬元,也才剛剛達到法定賠償上限。然而參考2022年全廣東省法院審結知識產(chǎn)權民事案件平均判賠數(shù)額僅50.3萬元,結合小眾行業(yè)、中小企業(yè)特點,本案實現(xiàn)了200萬以上的判賠已經(jīng)屬實難得。
小行業(yè)、大賠償歸功于本案律師采用的“三步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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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線上線下手段收集侵權證據(jù)。除了線下公證取證4臺侵權產(chǎn)品、3臺關聯(lián)案件中出現(xiàn)的侵權產(chǎn)品,我方還在抖音上發(fā)現(xiàn)了21個侵權產(chǎn)品客戶,并利用抖音賬號、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鎖定買家主體,得到了法院采信。
此外,我方律師還展示了另外6家疑似使用了侵權產(chǎn)品的廠家,向法院傳遞了存在大量侵權未被發(fā)現(xiàn)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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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適時地將舉證責任轉移至侵權方。多個法條結合起來便完整勾勒了申請調查取證的時機、理由:在權利人已經(jīng)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jù),而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權利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只是本案中力脈公司拒絕實質性回復我方舉證抖音賬號注冊企業(yè)是否是其客戶、拒絕提交賬簿,即便法院在銷量上做出對侵權方的不利推定,依舊不能充分填平權利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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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方積極論述侵權行為的惡意性質,認定侵權行為屬“針對同一競爭對手實施定向侵權”。我方認為:力脈公司在此前雙方已有侵權糾紛,明知專利存在及侵權后果的情況下仍實施侵權,系針對同一競爭對手實施定向侵權行為;力脈公司大量生產(chǎn)侵權產(chǎn)品,試圖以遠低于專利產(chǎn)品的價格搶占蔚藍公司市場份額,侵權惡意明顯。我方認為,力脈公司構成惡意侵權。
一審法院參考以上觀點酌定賠償224萬元,該金額得到了最高法二審維持。
02 技術說明
本案權利人蔚藍公司是一家專用設備制造公司,也是涉案專利“包裝機”(申請?zhí)?01822124032.9)的權利人,該專利描述了一種用于包裝木地板或瓷磚的包裝機結構。
包裝機結構多種多樣,不同行業(yè)的包裝機械千差萬別,涉案專利的包裝機主要用于木地板、瓷磚的包裝,包裝材料可以使用常見的紙箱或包裝紙。下面的GIF圖演示的,包裝機“抓一下”送上來的木板垛,便完成了包裝。
圖片來自公開視頻平臺,產(chǎn)線上使用的就是蔚藍包裝機
“抓”作為流程的核心,它是由兩層“折板”配合完成的。比如,下圖展示了包裝機的一側,第三折板和安裝在其上的第四折板配合完成這一側的包裝,其他側面同理。
左上圖為包裝機在進行包裝動作前的狀態(tài),第三折板與地面水平;
左下圖為包裝機包裝完成時的狀態(tài),第三折板與地面垂直;
右圖是第三、第四折板周圍結構的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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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氣缸伸縮驅動第三折板從與地面水平旋轉至與地面垂直的角度,將包裝紙貼在木板垛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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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第三折板上的第四折板在氣缸的驅動下逆時針旋轉(以圖片演示的角度),給木板垛“封口”,上圖左下就是封口時折板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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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折板保持抓取的狀態(tài),將包好的木板垛放到傳送帶上運走。
請注意動圖及結構圖中,第四折板的運動方式是“旋轉+平移”,即專利權利要求1中提到的用語“伸縮運動”。
1.對權利要求中“伸縮運動”的解釋,是否限定于“水平伸縮運動”
現(xiàn)行《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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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結合專利說明書。涉案專利“包裝機”(申請?zhí)?01822124032.9)權利要求1中寫到:“第四折板,所述第四折板設置于第三折板上,所述第四折板在第三折板的下沿做伸縮運動;第五折板,所述第五折板設置于第一折板上,所述第五折板在第一折板的下沿做伸縮運動。
說明書段落【0061】【0062】,第四折板、第五折板在各自氣缸的驅動下以旋轉軸為中心進行旋轉折疊;段落【0063】則補充說明第四折板、第五折板還可以采用直接“水平伸縮運動”的結構形式實現(xiàn)對紙箱面的折疊。由此可知,涉案專利說明書公開了旋轉折疊與水平伸縮折疊兩種折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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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結合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就是對權利要求1中第四折板、第五折板伸縮運動具體實施方式的限定,通過鉸接的方式以鉸接軸為中心進行旋轉折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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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伸縮”的含義也并不限于水平方向,鉸接旋轉與伸縮所代表的含義也不是并列擇其一的關系。
二審最高法確認,不能將權利要求1中的“伸縮運動”含義限縮為“水平伸縮”的運動方式,被訴侵權產(chǎn)品采用“在氣缸運動下以旋轉軸為中心進行旋轉”的結構形式,亦屬于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伸縮運動”。
《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
本案中,我方蔚藍公司已盡力舉證,被訴侵權產(chǎn)品銷售數(shù)據(jù)由力脈公司掌握,對于具體的銷售情況力脈公司是最清楚也最能夠予以證明,但力脈公司有多個行為妨礙賠償金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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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主張抖音視頻中出現(xiàn)的21臺包裝機為疑似侵權設備,力脈公司拒絕作出正面回應,原審法院遂推定相關抖音視頻信息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來源于力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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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我方申請,原審法院責令力脈公司提交涉及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財務賬冊,力脈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其主張僅銷售了3臺明顯與常理不符。
最高法于二審中確認,力脈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財務賬冊在內的相關銷售證據(jù),致使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銷售規(guī)模難以查明,已構成舉證妨礙,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