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lián)合代理請求人廣州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專利無效宣告結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563598號無效決定,宣告日本丘比株式會社擁有的第201180023904.0號“含芝麻的酸性液體調味料”發(fā)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專利法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對于參數(shù)限定的權利要求,應選擇能夠充分表征產品特性的參數(shù)。如果權利要求采用自定義參數(shù)所概括的范圍包含專利權人推測的內容,而其效果又難于預先確定和評價,應當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本案中,該發(fā)明權利要求1內容為:
一種液體調味料,含有芝麻、醋酸、以及選自丁酸、己酸及 6-甲基-5-庚烯-2-酮中的至少一種,其中,在將所述液體調味料的香氣成分用固相微提取-氣相色譜質量分析法進行測定的情況下,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的各峰面積相對于醋酸的峰面積之比滿足下述條件(a)~(c)中的任一個以上:
(a)丁酸:0.0001~0.02
(b)己酸:0.0001~0.05
(c)6-甲基-5-庚烯-2-酮:0.00001~0.005。
專利權人確認,本專利是意外發(fā)現(xiàn),機理不清楚,保持芝麻芳香的技術效果主要是指聞到的香氣,但嗅覺和味覺是相通的,兩者互相影響,實際是嗅覺和味覺的復合感受??梢姡緦@募夹g效果涉及味覺(主要受液體組成影響)和嗅覺(主要受香氣組成影響)的復合感受,可預期性較低,在現(xiàn)有技術沒有揭示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對于“保持含芝麻的酸性液體調味料中芝麻特有的芳香”的普遍作用機理的情況下,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概括的全部技術方案是否均能實現(xiàn)說明書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應技術效果需要基于本專利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實驗數(shù)據進行判斷。
而本專利說明書中所載實驗數(shù)據,只是驗證了特定液體調味料配方中(醋酸等組分的含量不變)不同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添加量對于保持芝麻芳香的效果均優(yōu)于不添加上述組分的對比例,但未驗證不同醋酸濃度對技術效果的影響。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得出所述技術效果和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與醋酸的比例相關的實驗結論。即便結合其他實驗結果,也不足以證明保持芝麻芳香的效果與丁酸、己酸、6-甲基-5-庚烯-2-酮和醋酸的比例相關。
對于組合物發(fā)明而言,其保護范圍由組分和含量所決定,而權利要求1為開放式權利要求,對于本專利所述用途廣泛的液體調味料組合物,其僅限定了含有芝麻、醋酸、以及選自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任一種,且并未限定上述組分的含量,導致本專利配方存在非常大的選擇范圍。由于機理不明確,本領域技術人員實際并不清楚本專利所驗證的配方中哪些成分會影響芝麻芳香的保持,在此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特定配方(對應特定香氣組成)的實驗結果難以預期權利要求所限定的選擇范圍廣泛的任意配方均能通過所述香氣成分中組分比例的限定實現(xiàn)保持芝麻特有芳香的技術效果。
因此,除本專利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外,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預期權利要求所概括的任意液體調味料組成中,通過特定方法提取、測定的液體調味料的香氣成分中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的各峰面積相對于醋酸的峰面積之比限定的技術方案均能解決本專利所述技術問題,實現(xiàn)本專利所述技術效果。本專利權要求1所概括技術方案中包含了推測的內容,而其效果又難于預先確定和評價,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相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