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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不接受慣用技術置換能夠破壞新穎性的“實質相同”原則,這也是中歐新穎性認定最大的不同。本文將重點對比中歐專利局對“置換”在何種情形下構成/不構成新穎性,試圖找到其中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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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知產通識
發(fā)明必須具備“新穎性”,這在幾乎所有國家的專利制度中都是基礎的基礎。因為通常情況下我們難以直接證明一個技術是新的,所以各國專利制度均轉向要求新發(fā)明不構成現(xiàn)有技術的一部分。在這一“不構成”的認定過程中,除了對有效現(xiàn)有技術的認定和發(fā)明申請的解釋之外,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就是圍繞“是否相同”的比對。
由于此前已略有提及“現(xiàn)有技術”,本期我們主要圍繞日本,對該國的新穎性認定原則進行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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